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六八號
原告乙○○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姜明遠 律師複代理人甲○○住台北市○○○路○段○○○號十五樓之一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所有權狀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戴嘉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B書記官李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