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六十八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戴嘉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呂美玲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