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花易字第12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花易字第1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花易字第124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續字第94號),本院認不宜簡易判決處刑,改行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係址設花蓮縣萬榮鄉西林村171之1號中央健康保險局(下稱健保局)特約醫事服務機構「 祥恩 診所(現已更名為嗎哪診所)」負責人兼醫師,係從事醫療業務之人,其胞弟 蘇連富 前於民國92年間則任職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六組組長。甲○○、蘇連富(另為緩起訴處分)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自92年6月間起,至同年10月間止,由蘇連富向其警界同事即健保局保險對象 許茂松 等人索取健保卡,以許茂松等人或未曾前往該診所就醫,或實際就醫次數少於過刷卡次數,或僅索並未經診察開處方箋等手法,盜刷或多刷許茂松等人之健保卡,並將上開不實之就診及病歷紀錄,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之病患病歷紀錄上,再持前開不實之病歷紀錄向健保局詐領診療費合計新台幣(下同)41302元,足生損害於健保局對特約醫院診所就診紀錄管理正確及醫療費用給付與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之就醫權。嗣因民眾檢舉,而為警循線查獲,始悉上情。因認被告係涉犯修正前刑法第56條、刑法第216條、215條之連續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嫌、第339條第1項之連續詐欺取財罪嫌,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連續詐欺取財罪論處等語。
二、按不起訴處分已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非有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者,或有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5款所定得為再審原因之情形者,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且案件曾經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而違背同法第260條之規定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前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4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甲○○係上址中央健保局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祥恩診所
」醫師兼負責人,為從事醫療業務之人,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概括犯意,連續自93年
1月起至96年6月止,利用擔任台灣自強外獄監獄特約醫師,每星期一、三、五須至該監獄替受訓替代役男 張貴福 、周家鑫、 周孟毅王德緯蕭宇棠邱瑞煌劉仲杰何以慶 看診之機會,收取其8人之健保卡回祥恩診所刷卡,看診1次刷卡2次盜刷健保卡,並將在該8人罹患「慢性鼻炎」、「扭傷及拉傷」等疾病之不實事項,登載在職務所掌管之病歷表文書上,製成光牒,持向健保局東區分局,申領健保給付,足生損害於健保局健保費之支付。其復在上址收取病患陳永富及其家人 黃寶珠陳怡靜陳怡錚陳怡瑄 等人健保卡,以刷卡2次換取非對症藥品維骨力1瓶,刷 蔡文光 健保卡換維「他命C」1盒,再將上開病患罹患「肌痛及肌炎」、「急性鼻咽炎」等疾病之不實事項,登載在職務所掌管之病歷表文書上,製成光牒,持向健保局東區分局,申領健保給付,足生損害於健保局健保費之支付。被告以此方式向健保局東區分局,詐得如附表所示不法利益新台幣(下同)75617元之犯罪行為,業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偵查案號:96年度偵字第3611號、96年度偵字第4061號),緩起訴期間為一年,被告並應於本緩起訴處分確定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花蓮縣觀護人協進會社區生活營支付新台幣20萬元之支付。上開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於96年10月8日駁回其依職權送請再議而告確定。
㈡被告上項犯行與本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犯行,其時
間緊接,所犯罪名相同,顯係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應為連續犯,乃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故本案被告之犯行,應為上述確定之緩起訴處分效力所及。上項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於96年10月8日確定,至97年11月26日檢察官為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時,業已期滿而未經撤銷,然未見檢察官以有何刑事訴訟法第260條規定之事由再行起訴,揆上說明即於法有所未合。此外,復無其他證據足認前案有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5款所定得為再審原因之情形。從而本案公訴人於前案不起訴處分確定後,就同一案件向本院再行起訴,依法即有不合,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4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沈培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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