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三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甲○○右二人共同本院公設辯護人 黃秋葉 指定辯護人被告丙○○右一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周書恒 指定辯護人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九四一0、一九四一
一、一九四一二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查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所犯罪嫌重大,所犯係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事實足認有勾串證人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規定,予以羈押,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並解除禁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李政庭
法官蘇雅慧法官何秀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平國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