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二○號
原告即反訴被告戊○○原告即反訴被告辛○○原告即反訴被告壬○○原告即反訴被告己○○原告即反訴被告乙○○原告即反訴被告庚○○原告即反訴被告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鼎正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常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周玉羣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張簡純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