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6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五八四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丙○○
乙○○右當事人間因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五八四號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就上訴人部分,核定為新台幣貳佰玖拾肆萬玖仟伍佰玖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萬伍仟叁佰零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一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後十日內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一日
書記官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