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八六號
原告戊○○訴訟代理人 宋忠興 律師被告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庚○○
癸○○○訴訟代理人壬○○被告己○○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訴訟代理人乙○○複代理人子○○訴訟代理人丁○○複代理人 王世民 被告辛○○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桃園縣桃園市○○路○○○號)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玖拾叁元,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訴;又原告應於五日內陳報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居所及本件請求權之基礎到院,並將繕本逕寄被告等人,將收據一併陳報本院。
三、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之法定代理人若有變更,則應由新任之法定代理人聲明承受訴訟,並提出書狀到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邱瑞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吳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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