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3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3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三四五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乙○○律師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叁年肆月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右列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六日將其收押,並於九十三年二月三日裁定自同年月六日起延長其羈押期間二月,茲經本院訊問後,認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四月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李君豪法官王瑜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頌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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