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催字第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五八五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經核聲請人未補票載受款人有背書轉讓票據之證明,經本院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九十三年五月三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張明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B書記官李家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