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4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4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四一九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七八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犯竊盜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下同)九十年十月二十九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法務部於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以法矯字第○九二○○二二四○五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二十四日,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游紅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嘉雯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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