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交易緝字第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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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交易緝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交易緝字第一一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一萬元,由被告自行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宗
法官蔡榮澤法官李桂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淑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