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7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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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7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七三О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右一人選任辯護人蔡宏修律師被告乙○○被告甲○○被告庚○○被告丙○○右一人選任辯護人 陳德峰 律師被告子○○被告壬○○被告丑○○被告己○○右一人選任辯護人蔡宏修律師被告戊○○右一人選任辯護人陳德峰律師被告癸○○右一人選任辯護人蔡宏修律師被告寅○○被告辛○○右一人選任辯護人蔡宏修律師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公訴人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三十分第八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四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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