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上易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四六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立昇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上訴人請提出承包工程總支出明細包括所主張之發票新台幣五萬二千六百七十一元之明細,及相關證據,並受領工程款情形,請具狀詳細說明)。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三庭~B1審判長法官林輝雄~B2法官莊俊華~B3法官高明發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陳昆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