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8年度附民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8年附民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一一一號G
原告甲○○○商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丙○○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三三九號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卅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聰明法官楊省三
法官黃三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陳淑貞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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