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7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乙○○○○○○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曉芳■註: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1條、第65條之規定:若債務人
提出之更生方案未經債權人會議同意可決、亦未經法院裁定認可者,應開始「清算程序」。屆時債務人所有之全部財產均將「拍賣變價」分配予債權人;且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限制債務人之生活;債務人公私法上之資格或權利將受限,不得從事擔任某些職務或某些特定業務之從業人員(如不得擔任地政士、保險業務員、保險經紀人、不得經營不動產經紀業)、不得經營某些特定營業或為某些特定交易行為、或會喪失某些特定資格;而若查明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第134條各款所規定之情事(例如經查明債務人有因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負擔過重債務;或普通債權人之分配額低於債務人聲請前二年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本院將為「不免責」之裁定。
★註:關於更生方案之「認可」,本院必實際依聲請人之
收入、資產狀況詳細評估,非依債權總額打折認定,請勿自行揣測可以「債權總額之某特定打折後成數」之清償方案,獲得本院的認可。
★故請台端考慮是否願接受最大債權銀行提供之前置協商方案?是否續行本件更生程序?並慎提更生方案。
附表‧補提聲請人母甲○○之最新戶籍謄本。
‧提出「聲請人」及「母甲○○」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
資料表(含投保薪資額資料)、及健保投保資料‧陳報聲請人目前工作處所(公司或機關行號單位名稱、地
址)(包含目前任職之「全部」正職工作、打工工作)‧陳報聲請人每月薪資總和(包含目前任職之正職或打工的
「全部公司」之薪資、及聲請人「現在」每月各種津貼、加班、獎金)註:應確實依現在實際收入記載,「勿」僅依向稅捐機關申請之所得或財產資料清單填載‧提出97年1月1日迄今每月薪資單(包含目前任職之「全部
公司」)‧提出96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
清單(或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提出聲請人擁有之股票、基金資料(如股票基金存摺、或金融機構清單)。
‧陳報債務人之母甲○○,其應分擔扶養義務者之人數、姓
名、並說明聲請人分擔扶養費用之比例(並請提出上述證明文件、其餘應分擔法定扶養義務者之戶籍謄本)‧陳報聲請人母甲○○有無工作(如有,其月薪收入為何)
、個人總存款金額(陳報各存款銀行、存款金額)、名下有無不動產(提供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應包含抵押權設定資料)、車輛(車牌號碼)(並提出甲○○之國稅局最近2年財產、所得清單)‧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
(註:請據實詳填下列各項,「勿」僅依向稅捐機關申
請之所得或財產資料清單填載,若有不實,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相關規定處理。)(註:如下述各項為「無」仍應列表補報為「無」)所指財產包括下列(並請提出下列證明文件):
①不動產:土地或建物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資料②動產:如車輛等(提出汽車行照)③現金:存款資料(存款證明或存褶影本)④應收帳款:對象為何人、金額⑤票據、股票、基金⑥其他收入:租金、政府補助、贍養費、退休金、佣金、
定期保險給付、保單獲利等收入⑦債權:對象為何人、金額⑧提出全部保險契約影本(包括人壽保險單及儲蓄性、投
資性之保險契約)★並說明:上列各該保險如何分紅(每幾年領回多少金額一次)、滿期金為何(何時期滿,期滿可領多少金額)?‧補正聲請人本人及其二親等內直系親屬(包括直系血親、旁系血親、姻親)、家屬等之親屬關係系統表。
‧補正更生前2年內財產變動狀況、負債始末及資金流向(
含原有房地、汽車出售之時間、金額及所得流向)及證據。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陳報何以聲請人一人家用竟高達每月10000元(應提出單據
)?‧提出交通支出每月高達5000元之證明,及釋明上開支出之
必要性為何‧提出中藥調養費高達每月5000元之證明,並提出診斷證明
書證明上開中藥調養之必要性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
書記官邱飛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