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司拍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司拍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司拍字第26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7年11月2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7條前段、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第一審拍賣抵押物之非訟裁定提起抗告,未繳納應徵收之費用,經本院於98年2月4日裁定,限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8年2月9日依法寄存於抗告人住所地警察機關,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證,依照前開法律規定,其抗告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處理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侯美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
書記官王黎輝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