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救字第3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救字第37號抗告人 詹秀嬌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花蓮縣稅捐稽徵處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民國100年4月29日本院100年度救字第0003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按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抗告。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及第10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行政訴訟法第
100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李玉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書記官簡若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