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字第15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51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清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9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清潭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清潭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編號1至3、7至10所示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第4款(聲請書誤載為第1款)、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4款、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準此,如受刑人所犯之數罪中有原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者,因與他罪合併定執行刑,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混合之情形時,應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被告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
三、經查,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部分,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
902、903、904、90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編號3所示6罪,經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12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編號4、5部分,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91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編號7至10部分,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原訴字第50號、111年度訴字第374號、59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均確定在案,且附表編號2至10所示各罪,其犯罪時間均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前所犯,而本院為本件最後事實審法院等情,有各刑事判決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中,其中附表編號1、3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2、4至10部分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照前揭說明,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依修正刑法第50條受刑人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在卷可佐,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於上述裁量之界限範圍,審酌受刑人之書面意見,並考量受刑人所犯附表各罪均為詐欺類型犯罪,被害人數眾多,然侵害法益種類相同、犯罪手法類似,各罪造成之財物損害程度,與整體可非難性,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但書第4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廣昇
法官葉韋廷法官汪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妤瑄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附表:(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臺灣士林地方檢
察署,下稱士林地檢;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下稱基隆地檢)編號123罪名詐欺(共7罪)詐欺詐欺(共6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①110年1月26日②110年1月27日③110年1月28日④110年1月29日110年4月8日①110年4月12日②110年4月13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7001、7005、9064、9134、9795、10265、10380、10487、12120、12468、12620、17852、21405、25131號士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6633、16881號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3501、14083號;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36042、26220號;併辦:110年度偵字第2622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902、903、904、905號111年度金訴字第70號111年度上訴字第2123號判決日期111年10月26日111年11月14日111年11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902、903、904、905號111年度金訴字第70號111年度上訴字第2123號確定日期111年11月29日111年12月16日112年1月5日備註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53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755號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75號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902、903、904、90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前經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12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共2罪)詐欺(共3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3月犯罪日期110年3月5日110年3月10日①110年4月6日②110年4月12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131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131號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608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917號111年度金訴字第917號112年度審訴字第1475號判決日期112年8月8日112年8月8日112年9月1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12年度上訴字第5770號112年度上訴字第5770號112年度上訴字第5484號確定日期113年2月16日113年2月16日113年1月31日備註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944號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944號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674號編號4、5部分,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91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編號789罪名詐欺(共22罪)詐欺(共4罪)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110年1月6日至110年1月15日①110年1月5日②110年1月6日③110年1月14日①110年1月11日②110年1月13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7563、7788、8587、9320、9471、9612、9772、10401、10967、14758、15102、15182、15703號;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10148、15102;移送併辦:基隆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912、3719、4160號、基隆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174、士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624、10861號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7563、7788、8587、9320、9471、9612、9772、10401、10967、14758、15102、15182、15703號;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10148、15102;移送併辦:基隆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912、3719、4160號、基隆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174、士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624、10861號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7563、7788、8587、9320、9471、9612、9772、10401、10967、14758、15102、15182、15703號;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10148、15102;移送併辦:基隆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912、3719、4160號、基隆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174、士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624、1086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12年度原上訴字第139號112年度原上訴字第139號112年度原上訴字第139號判決日期112年10月17日112年10月17日112年10月1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12年度原上訴字第139號112年度原上訴字第139號112年度原上訴字第139號確定日期112年11月21日112年11月21日112年11月21日備註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77號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77號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77號編號7至10部分,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原訴字第50號、111年度訴字第374號、59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編號10(以下空白)(以下空白)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犯罪日期①110年1月7日②110年1月8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7563、7788、8587、9320、9471、9612、9772、10401、10967、14758、15102、15182、15703號;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10148、15102;移送併辦:基隆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912、3719、4160號、基隆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174、士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624、1086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12年度原上訴字第139號判決日期112年10月1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12年度原上訴字第139號確定日期112年11月21日備註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7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