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38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
(另案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乙○○上1人選任辯護人 楊博任 律師
邱垂動 律師被告丙○○
甲○○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合議庭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唐中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
書記官吳政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