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智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智字第32號原告 吳氏 兄弟開發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豐裕 律師被告 隆昇加 工廠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律師複代理人 李孟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
書記官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