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消債更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332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與金融機構債權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債務協商、最新完整之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之信用報告書之文件影本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於債權人清冊列有金融機構債權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惟未提出曾與該公司協商成立或不成立之文件影本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玉心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
書記官吳韻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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