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消債清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消債清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消債清字第6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另聲請人表示協商資料與還款資料未曾保存,無法提供,是請聲請人向金融機構債權人申請補發後提供本院。
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國川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
書記官黃美秀附表:
⒈依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還款之證明文件。
2.聲請人於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之信用紀錄。⒊聲請人95、96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95、96、97年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扣繳憑單或薪資證明(如提出存摺,須檢附封面及內頁文,並於內文標示薪資部份)。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或投資型保險單,請併陳報種類及提出證明。
⒋聲請前5年勞保、前2年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5.聲請人所有財產198000元之明細及證明文件影本。
6.其餘有不可歸責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非自願性失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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