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2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269號公訴人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2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甲○○部分之「3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應更正為「3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甲○○部分「3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顯係「3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
茲更正為「3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石佳琪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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