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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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38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楊博任律師
邱垂勳律師被告丙○○
甲○○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丙○○、甲○○均自民國玖拾陸年柒月壹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丙○○、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95年度偵字第11585號、96年度偵字第3098號、第3227號、第3250號),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本院於民國96年4月14日訊問後,認為上揭被告所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重大,並經上開被告於本院訊問時坦承不諱,又上揭被告於短期內有分別多次犯刑法第339條第
1項之詐欺取財罪之事實,足認其等為有反覆實施刑法第33
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犯罪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規定,於96年4月14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被告乙○○、丙○○、甲○○之羈押期間,即將於96年7月13日屆滿,並於96年7月3日訊問被告乙○○、丙○○、甲○○後,認前揭羈押被告乙○○、丙○○、甲○○之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延長羈押之必要,均應自96年
7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雅俐
法官林秉暉法官唐中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5日
書記官施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