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88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本案羈押於臺灣臺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李宗貴 律師
傅美櫻 律師 郭宗塘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下同)96年12月14日將其收押,並於97年3月7日裁定自97年3月14日起延長其羈押期間2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沈揚仁
法官林欣玲法官林逸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仲文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