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39號聲請人 林永祿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
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雅慧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
書記官劉昀匊附表:
前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
機制成立協議,請敘明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原因暨釋明之文件。
陳報「聲請更生(97年4月28日)前2年內財產變動狀況(包含
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於該段時期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財產目錄:含土地、建物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動
產(含名稱、種類、數量)、銀行存款(含銀行名稱及帳號、及至補正日之數額)、股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
提出聲請人任職吉祥資源回收之在職及薪資證明。
陳報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件
。所謂收入係指聲請前1年之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所謂必要支出係指聲請前1年之膳食、衣服、教育、交通(住家至上班處所搭乘公車路別、票段數、駕駛汽車之行照、聲請前1年之每月油資支出證明)、醫療、賦稅開支(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應受聲請人扶養父親、配偶、子女之國稅局財產資料及所得清單。及就父親之扶養義務應分擔之人數與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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