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5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538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選任辯護人黃俊六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罪等案件(96年度偵字第20367號、第273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列被告甲○○因涉犯有刑法第201條第1項偽造有價證券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同法第216條、21
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等罪行,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害人達
4人,被詐騙之金額高達新台幣(下同)5千4百萬元以上,相關的共犯「 陳文儒 」尚未到案;且本案被告於96年10月26日經檢察官聲請延長羈押時,於本院訊問時供稱,其本人並無固定的住居所,係暫住桃園縣○○鄉○○○路○○號2樓其胞兄住處;因被告係經警持拘票拘提到案,本院於96年12月18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所犯上開罪行,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因認有羈押之必要,經本院於96年12月18日諭知對於被告予以羈押在案;並經本院於97年3月10日裁定對被告為第一次延長羈押期間2月(本院卷第63頁)。
二、查被告前開第一次延長羈押期間2月即將屆滿,本院訊問被告後,因認被告上開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故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7年5月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楊千儀法官陳坤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壯隆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