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易緝字第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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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易緝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緝字第17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八號(指定辯護人張仁懷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0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一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柯顯卿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鋕偉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