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7年度埔簡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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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埔簡字第210號
原 告 甲○○
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
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
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
乙○○間排除侵害事件,惟原告起訴狀記載訴之聲明不明確,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7日內,補正明確之訴之聲明,逾期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湯文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