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7年度嘉簡調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嘉簡調字第279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
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7年10月24日以
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7年10月30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
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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