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附民字第3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三六八號
原告甲○○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應明銓 被告丁○○被告兼右法定代理人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上更㈠字第八四二號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王炳梁法官李世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汝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