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訴字第480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印花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八○四號
原告台燈瀛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賈國棟 (會計師)
丙○○丁○○被告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代表人乙○○(處長)台北市一○○○○區○○○路七之二號訴訟代理人己○○
戊○○右當事人間因印花稅事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準備程序,並定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四十分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小康
法官林金本法官黃秋鴻右為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日
法院書記官黃瑞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