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聲字第3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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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聲字第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三五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甲○○因施用毒品等罪,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趙春碧
法官吳重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薰慧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六日~IVX6Q6L14T30G2;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受刑人在台中監獄執行中┌──┬──┬────┬────────┬──────────┬──────────┐││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施二│有│3│台││臺│││臺│││3│用│期已││中│毒0│中│0││中│0││執0│毒│徒執││地│偵0│地│易0│58│地│易0│5│緝4│品級│刑畢││檢│8│院│0││院│0││││六│1│署│││1│││1││││月││││││││││├──┼──┼────┼──┼─────┼─┼───┼────┼─┼───┼────┤│轉二│有一│初│台│7│臺│││最│││3│讓│期年││中│5│中│上1││高│上1││執5│毒│徒││地│偵7│高│4│8│法│4│9│緝4│品級│刑│1│檢│5│分│訴0││院│訴0││││││署│1│院│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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