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3年度鳳補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補字第179號
原   告  陳冠名
訴訟代理人  許政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世珉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未依
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吳慕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