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北調字第384號
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陳金雀
周彥宏
周彥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塗銷財產分割登記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周彥宏、周彥志應將台北市
○○區○○段○○段○○○○號及同地段481建號門牌號碼為台
北市○○區○○路○○○號之不動產於民國97年3月13日,以分
割繼承為原因之登記予以變更登記為相對人陳金雀、周彥宏
及周彥志公同共有。核其法律關係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
步可得解決紛爭,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
法律關係,其性質屬形成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
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
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1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