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937號
原 告 黃銘生
訴訟代理人 王耀賢 律師
原告與被告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費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2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