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7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7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749號原告 晁暘 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妤倩 上列原告與被告陽光撲滿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312,55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41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6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書記官張仕蕙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