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拍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168號聲請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對人 黃昭雄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2年3月2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與案外人成揚工程有限公司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10,8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42年3月20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案外人成揚工程有限公司、 黃麗卿張文賢 於民國111年10月起陸續向聲請人借用3筆15,120,000元、8,190,000元、7,200,000元,及相對人與案外人成揚工程有限公司、黃麗卿、張文賢於民國112年3月22日向聲請人借用10,800,000元。詎相對人未依約繳款,尚欠合計26,045,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1件、本票影本4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不動產標示土地:編號土地坐落地目面積權利範圍備考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高雄前鎮佛公65525810分之1建物︰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備考建物門牌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11302佛公段655地號鋼筋混凝土造5層樓房五層:74.11合計:74.11陽台:8.76全部后平路113巷12號5樓共有部分:佛公段1303建號,142.6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分之1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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