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7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7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797號原告 李登發 被告 吳萬田
吳聰一 吳璧存 吳松茂
吳高翔 吳林雀
林秀枝 吳亭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3,395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書記官洪凌婷附表:
編號土地地號原告權利範圍原告應有部分價額1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8分之1733,395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公告現值2,300元/㎡2550.94㎡1/8,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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