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2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223號聲請人 施佳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3號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3年1月23日刊登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完畢。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提出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13號公示催告裁定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審認無訛。
三、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7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䊹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書記官王美韻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施佳妏凱基商業銀行台南分行允昇實業有限公司112年9月21日7,069元AE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