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10號原告 鄭永慶 訴訟代理人 杜婉寧 律師被告 鄭永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請分割兩造共有坐落於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以原告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系爭土地面積,按民國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計算為新臺幣(下同)10,398,974元【計算式:(1,171.96㎡×10,744元)+(804.55㎡×10,200元)×1/2=10,398,974元,元以下4捨5入】,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398,9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書記官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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