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06號原告 陳明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文章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7,46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徐安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
書記官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