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補字第178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1789號
原   告  蔡靜怡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國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3797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
  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
  ,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淵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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