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3年度店補字第5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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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補字第557號
原 告 施家棟
上列原告與被告泰鼎鑫鋼鐵有限公司、 張英泰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65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萬7,200元,扣除聲請
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5萬6,7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欣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