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簡字第6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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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簡字第634號
原   告  林政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美慧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萬陸仟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
第1項前段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249條第
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向本庭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葵衢

歷審裁判

  • 士林簡易庭 103 年度 士簡 字第 634 號裁定(103.08.26)[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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