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簡字第634號
原 告 林政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美慧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萬陸仟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
第1項前段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249條第
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向本庭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葵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