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小調字第76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小調字第765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詹富鈞
被   告  徐慶伴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車
禍侵權行為事實發生地在新北市○○區○○路與南雅路口,
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板橋區,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件
在卷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及第15條第1項之規
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書記官張葵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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