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調字第244號
聲 請 人 郭品好
訴訟代理人 王家鋐 律師
相 對 人 世鑫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而訴訟管轄法院之規定,依同法第405條規定並
準用於調解程序。
二、查本件聲請人就與相對人間承攬工程合約所生工程款之給付
,聲請調解,但兩造已就彼此間因工程合約所生糾紛,合意
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有相對人提出之合約書足稽,依
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該法院管轄。爰依相
對人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書記官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