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潮補字第50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6,734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新臺幣
6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