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春天商務休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 司鳳 小調字第169號給付租金等調解事件於
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調解室調解爭議,
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書 記 官 劉國偉
調解委員 蘇盛源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法定代理人 甲○○ 到
相 對 人 乙○○ 到
調解成立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貳萬元整。給付方式:
共分四期給付,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六日起至民國九十九年
十一月六日止,於每月六日各給付伍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
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如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 記 官 劉國偉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劉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