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9年度潮小字第22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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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潮小字第22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6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肆仟參佰柒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肆仟參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
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楊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表明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
書記官張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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